發明人、設計人署名糾紛中,如何判斷“存在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案例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對發明與實用新型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稱為發明人;對于外觀設計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稱為設計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有權在一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中署名,其通常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存在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或專利申請;
2.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是所述發明創造的實際參與人;
3.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
存在一項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是判斷是否具備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的前提條件。
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既可以是經授權公告的專利,也可以是尚未授權的專利申請。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或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發明創造應當是指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其中不僅包括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也包括僅記載在說明書中而未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但記載在說明書摘要而未記載在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作為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
案例:
仇某向當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調解請求,認為其應為專利號為20001××××.×,發明名稱為“一種發動機用燃油添加劑”的發明專利申請的發明人,A單位認為仇某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將其寫在專利申請文件中。
仇某稱,該發明同時涉及發動機燃油及該燃油用添加劑,雖然其未參與添加劑的開發,但是具體參與了將添加劑加入燃油中調整燃油配方的工作,不將其作為發明人對待是不公平的。
A單位辯稱,該發明名稱為“一種發動機用燃油添加劑”,權利要求中也僅保護燃油添加劑,并未要求保護添加了添加劑的燃油,因此未將仇某作為該發明專利申請的發明人。
經查,該專利說明書中不僅包括燃油添加劑的配方,也包括添加了添加劑的燃油的配方,以及對燃油的使用效果進行驗證的實施例。
分析與評述:
有資格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寫在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中的人應當是實際參與了發明創造的人,其所參與的發明創造應當包括所有出現在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而不是局限于權利要求中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這是因為,一方面,在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是對發明人或設計人參與發明創造在精神層面上的肯定,而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不僅包括權利要求書,還包括說明書,社會公眾在看到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扉頁上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時,不會僅將其與權利要求聯系起來;另一方面,在專利審批過程中,專利申請人可能會對申請文件作出修改,僅出現在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可能會因修改而作為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如果僅將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界定在基于權利要求書的技術方案上的話,將會導致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隨著權利要求的變化發生變化,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該案中,A單位僅以專利權利要求中未請求保護燃油而不將仇某作為發明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判斷仇某是否有資格作為發明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還應審查仇某在具有添加劑的燃油的發明過程中是否作出了創造性貢獻。
關鍵詞: 專利轉讓 專利產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