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職務發明,被單位作為職務發明申請專利并授權,發明人該怎么維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1:35:46 瀏覽: 次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其他不屬于上述職務發明創造的,都為非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應該屬于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合作完成或接受委托完成發明創造后發生專利申請權歸屬糾紛的,除另有協議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在沒有約定和合同,也不是職務發明創造,而被單位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并最終獲得授權時,發明人應當如何維權呢?
遇到上述問題,發明人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體為當地知識產權局)請求行政調解。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調解不是行政裁決。行政調解協議達成后應由當事人自愿自覺履行。
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有關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開展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區域,調解協議達成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經司法確認的有效的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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