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作為擔保融資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申請權作為擔保融資的法律要求
第一,即使專利申請權跟專利權一樣可以轉讓,也并不表示兩者具有相同的法律評價,而都可以作為質押的標的。
專利申請權只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并非實質的權利,只有在申請之后,經過專利要件的審杳,給予專利權之后,才開始進入專利權實質的保護階段。
縱使發明人擁有專利申請權,并進行專利申請,審行的結果也可能駁回專利申請,發明人最后并未擁有專利權。
縱然是這樣,發明人卻也已經發揮了他專利申請權應具備的權能。
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兩者之間,具有階段先后以及程序與實體上的差別。
第二,就設定擔保的目的來說,單純僅以專利申請權作為擔保的標的,對于融資者來說,沒有任何意義。
因為這樣一種程序上的權利,只對可能取得專利內容的發明人或是設計人有意義,他們要為自己取得專利權,必須要通過專利申請權發動申請專利的程序,才能進一步地取得專利權。
因此,專利申請權的重要性在于導引出后階段具有實體權利的專利權,并非專利申請權本身具有如何的實體權利以及經濟意義。
可以理解到這樣一種程序上的權利本身,并沒有經濟價值,對于融資者來說,根本沒有動機與實質的利益接受單單以專利申請權作為融資擔保的標的。
其實核心的重點在于一項發明或者是設計,極有可能取得專利權,但是在實際取得。
因此我們應該要注意的應該是另一個問題:
一項發明或者設計,在開始專利申請前,以及開始專利申請后但尚未取得專利權之前,能不能依據擔保法作為融資擔保的標的,借以取得資金?
從擔保法的規定看來,答案應當是否定的。
因為擔保法明確規定只有專利權,而專利權的意義,就只是在取得專利權之后,可以實施、轉讓,以及許可他人實施等內涵。
同時有關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相關管理辦法,也規定申請權并非可以作為質押的標的。
這樣的規定,對于很多利用專利權作為主要收益來源的知識產權企業來說,是很不利的。
通常一項專利權的取得,從開始進行專利申請到真正取得專利權,可能要經過好幾年的時間,而知識產權企業在這段時間中,由于已經投入了大筆的研發經費,因此急需利用融資取得資金,進行產品的推廣銷售。
對于知識產權企業來說,在取得專利權之前,也就是在開始專利申請前,以及開始申請后到取得專利權之間,仍舊存有融資的需求。
這個時候,除了利用將要或正在申請專利的發明、設計或是技術來作為擔保之外,知識產權企業有可能很難再提出其他的擔保品,就實務運作的角度來說,這個不是擔保法法理的分析,而是實務上亟待解決的問題。
融資者愿不愿意接受這樣的擔保標的,應該交由市場自行判斷,不需要以法律限制禁止,畢竟融資行為對于融資者來說,本來就具有商業風險。
在法律工作上,只要針對可能產生的弊端與紛爭加以規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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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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