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被撤銷、無效、注銷后為什么一年內不準注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2-20 22:08:16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根據以上法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其法律后果就是該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失去了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
另外,商標法還規定,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存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等違法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前辦理續展手續,也可以在6個月的寬展期內辦理續展手續,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不再存在。在此種情形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在權利上不存在沖突問題,理應允許。但是,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的注冊商標,在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之前,除了連續3年不使用這種情形外,畢竟已經使用,并或多或少在市場上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誤會和損失,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做出一定的限制。
因此,本條明確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換言之,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超過1年時間的,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應當依法予以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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